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香港中華文化總會
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會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長城、紫荊花、香港中華文化總會中英文字樣等構成圖樣。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香港一切愛祖國愛香港並願意弘揚中華文化的社會團體和人士,致力於弘揚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促進香港及海內外文化藝術的創作與交流,促進香港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香港「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和社會穩定繁榮,促進祖國統一大業早日實現,為把香港建設成為國際文化大都會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性質:香港近100家民間文化藝術團體為創會和參會主體自願聯合為一體,致力於促進中華文化發展及海內外文化交流的聯合組織。
第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社會人士資助及經由常務理事會通過之籌款活動所得,一切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會務及活動。本會為不牟利的社會文化藝術聯合團體。
第六條: 本會會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新紀元廣場中遠大廈37字樓。
第二章 理事
第七條: 凡愛祖國愛香港、熱心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並獲得較好成績者,承認本會章程,經兩位本會理事介紹,填具申請表,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理事。凡愛祖國愛香港、自願加入本會的香港各文化藝術團體的會員或理事,均自動成為本會理事。
第八條: 本會理事必須繳納會費,會費每年暫定港幣壹佰元,如有變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九條: 本會理事要求退會,得以書面函達本會會長,並在常務理事會備案,經批准後即行生效;如本會理事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經本會監事長會議審查,報經常務理事會覆核,並呈報會長會議批准後,即開除會籍,已交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第一屆人選由理事大會籌備委員會協商產生,以後每屆人選由會長會議及理事長會議協商產生。
第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與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均為本會常務理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司庫一人、副司庫一至二人,司庫由會長代表本會予以任命。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理事大會常設機構,每屆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大會的權利並負責處理理事大會日常事務。會長會議為本會常務理事會最高 決策機構,行使本會一切權力。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本會的工作,副會長為本會主要領導人,負責協助會長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理事長在會長和會長會議領導下,執行會長和會長會議交辦的任務,並負責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副理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監事長在會長、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執行本會監察任務,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處理本會的監察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性具體事務和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授權副會長、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或由會長臨時召集舉行。監事長會議由監事長主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聘請國家領導人和香港社會名流、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會長、顧問,具體人選由本會理事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會長會議決定。榮譽會長、創會會 長及名譽會長、顧問不參與本會選舉事務。首屆會長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常務理事時,則自然成為創會會長,以後各屆會長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常務理事時,亦自然成為名譽會長。
第十七條: 本會五年為一屆,會長與副會長及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均為五年,可連任。除第一屆人選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協助推薦外,以後各屆常務理事候選 人由理事提名推薦或理事自薦,於指定日期內函交常務理事會,再由常務理事會理出名單,報經會長會議通過,於換屆時由理事大會通過產生。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本會各方面專業性的工作及負責本會內各團體的聯絡工作。
第四章 理事大
第十九條: 本會五年舉行一屆理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年會,由會長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大會或理事年會做工作報告。常務理事會應於理事大會或理事年會舉行之十日前,函達各理事有關大會的舉行時間及日期,若理事不能如期出席大會,必須知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議無論出席會議的理事人數多少,會議延長半小時,均作為法定人 數而如期舉行,其超過半數以上到會理事通過的各項決議均為法定有效決議。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
第二十條: 本會資產屬全體理事所有,不得作與本會宗旨不符之用途,若本會解散,所有會產皆悉數捐贈有關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六章 解散
第二十一條: 本會解散須由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須召開理事大會表決,經理事大會三分之一或以上理事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即行生效,如須修改,必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社團註冊官備案。
香港中華文化總會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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